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建设,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组织对《中国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了修订。日前,修订的《公约》已经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的《公约》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原《公约》同时废止。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2024年5月9日
中国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第683号令)等规定,经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担协)会员共同协商,修订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稳健审慎、守正创新。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在各融资担保公司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融资担保公司国(境)外分支机构、控(参)股公司,适用本公约。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担协全体会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作为中担协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全体会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进行自律性通报处分。
第八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完善。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始终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创新发展,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要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遵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第683号令)等有关法规制度,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及其他自律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秉持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理念,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接受主管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共同抵制和肃清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审慎判断并控制经营风险,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的相关规定,不应承担明显超出自身能力或者不具有履行条件的义务与责任,或者恶意转嫁风险。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控制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金融风险。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统计制度,确保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业务信息。按照具体要求向监管部门、中担协报送相关资料及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业务指标不符合比例管理相关规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故意诋毁、贬损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
(六)干扰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正常业务活动;
(七)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者监管机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者活动。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充分认识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结合自身专长开展灾害救助、济困救孤、扶老助残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发展,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要诚实守信,不要逾越底线;要以义取利,不要唯利是图;要稳健审慎,不要急功近利;要守正创新,不要脱实向虚;要依法合规,不要胡作非为。要深刻认识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构筑思想防线、推进制度建设,以文化力量助力金融队伍行为规范、道德修养以及创新活力的改善提升,增强 行业文化软实力,营造高质量发展文化生态,夯实金融强国文化根基。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妥善处理重大风险事项。若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者遭遇不可抗拒之事由,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者失去履约能力等情形,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承担大额损失风险的,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利益相关方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应急补救措施控制风险程度和影响,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诚信待客。在追偿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不得采取不当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恶意利用他人的善意与信任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担协自律专业委员会对本公约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会员自查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员应自觉履行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其他会员有权向中担协进行检举。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担协提议,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担协全体会员。新入会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自动适用本公约。
第二十八条 经公约实施机构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经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中担协。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